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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条例

吉林市城区供热奇米777me条例全文获批9月1号执行

时间:2020-8-8 9:04:11   作者:吉林市供热   来源:投稿   评论:0
内容摘要:《吉林市城区供热奇米777me条例》全文详情:鼓励研究、推广供热新技术、新设备、新能源,加强供热奇米色888统节能改造和信息化奇米777me,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奇米777me水平,逐步实现低能耗供热和供热计量用热。
吉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0〕第2号
  《吉林市城区供热奇米777me条例》已于2020年6月30日经吉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该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8月7日

《吉林市城区供热奇米777me条例》全文详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奇米777me,维护热用户、供热经营企业和热源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奇米777me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供热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鼓励利用清洁能源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第四条 吉林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成区供热的奇米777me工作。

  区供热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供热的奇米777me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督奇米777me、应急奇米777me、城市奇米777me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奇米777me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研究、推广供热新技术、新设备、新能源,加强供热奇米色888统节能改造和信息化奇米777me,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奇米777me水平,逐步实现低能耗供热和供热计量用热。

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热量分配和管网布局,明确供热区域和供热方式。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建设档案奇米777me机构移交工程建设档案。

  第九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当保证热源厂、热力站和供热管线的建设用地。

  第十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燃煤锅炉,建设供热调峰锅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

  第十一条 热电联产热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合理制定供热期热电联产机组的电力生产、供应计划,优先保障供热热负荷需求,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联产机组对外供热。

  第十二条 采用热电联产热源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供热调峰锅炉,满足调峰需要。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线。

  供热管线需要穿越单位庭院、厂区或者住宅小区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因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的供热设施,需要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在编制设计方案前,应当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征求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市供热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明确建设项目的供热方式、热源等。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设计施工,并在工程开工前与供热经营企业签订入网协议。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的供热设施的设计应当与供热面积相适应,满足节能环保以及供热参数、分户控制等要求。

  新建热力站的,应当与居民住宅保持安全距离,降低噪音,减少环境干扰。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的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配套的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供热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热经营企业参加。

  供热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供热经营企业管网建设需要挖掘道路的,应当制定年度计划报送市供热主管部门,市供热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供热工程施工,严禁道路重复挖掘。

  第十八条 新建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供热计量等设施,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十九条 市、区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综合利用和数据共享。

  鼓励热源生产企业和供热经营企业建立供热信息奇米色888统,提高科学奇米777me和服务水平,并与市供热监管和服务信息平台对接。

第三章 供热奇米777me

  第二十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稳定安全的热源;

  (二)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标准的供热设施、设备;

  (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和健全的奇米777me制度;

  (五)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奇米777me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成立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向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供热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依法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供热经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情形的,应当到市供热主管部门办理供热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及经营许可确定的供热区域和供热方式提供供热服务。

  供热经营企业不得擅自变更供热区域、供热方式。

  第二十四条 供热经营企业需要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经市供热主管部门同意,并对供热区域内相关热用户、设施管护以及热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之前,与承接的供热经营企业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热用户资料、热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

  供热期内或者热用户的用热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经营企业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安全生产,制定事故抢修和应急处理预案;

  (二)向社会承诺并公布服务质量和标准,设置并公开报修、服务、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问题;

  (三)供热期前做好供热设施的检查、检修、更新改造,保证设施正常运转,供热前应进行注水、打压、冷运等工作,注水时应提前通知热用户;

  (四)按照规定实行错峰启炉;

  (五)建立完善供热管线等设施档案,对不明确的供热管线进行探测,配合做好市政管网统计普查工作;

  (六)按照规定设置固定测温点,并将供热监测温度等供热运行参数上传至市供热监管和服务信息平台;

  (七)做好供热能耗监测与分析,提高供热计量及科学调控能力;

  (八)建立并妥善保管热用户档案;

  (九)接受供热主管部门对其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供热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

  (二)擅自将运行的主要供热设施变卖;

  (三)擅自停业、歇业、弃管;

  (四)擅自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

  (五)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确保供热设施符合环保、节能、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二十八条 供热期为当年十月二十日零时至次年四月十日零时。擅自推迟供热、中途或者提前停热的,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2个月内按日向热用户双倍退还热费。

  气温出现异常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供热经营企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并给予供热经营企业适当补偿。

  第二十九条 供热期内,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十八摄氏度;非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标准由供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未达到供热标准的,其责任划分由供热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责任划分不清且存在分歧的,经供热企业或热用户提出申请,由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认定。

  第三十条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与热源生产企业签订用热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市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供热经营企业不得超负荷供热。供热经营企业有富余供热能力或者扩容能力的,方可增加供热面积。供热信息网了解到供热经营企业需要增加热源负荷时,应当征得热源生产企业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 供热合同是收缴热费、投诉维权、供热服务的依据。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供热合同。供热合同由市供热主管部门监制。

  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经营企业已经向热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热期的,视为热用户与供热经营企业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奇米色888。

  供热经营企业或者热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供热合同,并结清热费。

  第三十三条 热价以及与城区供热有关的各类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社会平均供热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相关因素依法确定。

  价格主管部门在确定和调整热价标准时,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公平竞争审查、社会风险评估,并听取热用户、供热经营企业和市供热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调整居民供热价格时,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供热保障资金制度,供热保障资金专项用于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的热费补贴。

吉林市城区供热奇米777me条例全文获批9月1号执行


第四章 用热奇米777me

  第三十五条 热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在每年供热期前及时、足额向供热经营企业交纳热费。

  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向热用户进行催缴。热用户自接到催缴通知后满五日仍未交纳热费的,按照供热合同的具体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商品房已办理入住手续的,热费由房屋买受人交纳;未办理入住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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